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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旭、王丰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王丰,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住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街道**巷**号**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雄,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家涛,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2000********,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巷**号**幢**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丰、郭雄、郭家涛、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7月起,被告人王丰、梁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QQ等通讯工具,非法向他人购买公民贷款数据、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又通过微信群,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加价后进行出售,非法获利。2019年10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丰、梁某某抓获归案。经乐五和专审(2020)第004号专项审计报告(2020年5月21日),统计:王丰购买35000条,出售91400条,合计126400条;梁某某购买5000条,出售15250条,合计20250条。

2019年年初,被告人郭雄及其女友在乐山市共同经营**科技有限公司,并聘任被告人郭家涛在其公司工作。被告人郭雄为获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郭家涛通过公司**网站平台非法从**后台上复制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后,在网上非法向多家小贷公司及他人出售。期间,郭雄、郭家涛将5000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王丰,非法获利500元。2019年10月3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郭雄、郭家涛抓获归案。经乐五和专审(2020)第004号专项审计报告(2020年5月21日),统计:郭雄、郭家涛共出售96085条,合计96085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丰、郭雄、郭家涛、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丰、郭雄、郭家涛、梁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王丰、郭雄、郭家涛情节特别严重,梁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旭红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丰、郭雄、郭家涛、梁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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