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梁昌兴,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队**号,现住该队。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昌兴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一天下午,家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队被告人梁昌兴因手头拮据,遂趁邻居林某某、欧某某外出之际,使用一根竹竿撬开被害人林某某住宅窗户,进入林某某、欧某某家中实施盗窃。通过翻找,被告人梁昌兴自林某某家中衣柜内盗窃6件黄金首饰(3枚黄金戒指、2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及人民币5500元现金。此后,被告人梁昌兴将所盗黄金首饰中的4件予以出售,得款9300元。同年8月22日,林某某、欧某某在发现家中财物被盗后,便怀疑系被告人梁昌兴所为,遂到其家中进行质询,梁昌兴当场承认盗窃事实,并返还2枚黄金戒指及人民币2500元。因被告人梁昌兴称无力退赔其他盗窃财物,被害人梁昌兴家属遂拨打电话报警。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中被盗6件黄金首饰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07月1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7410元。
2020年8月23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梁昌兴在家中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黄金戒指(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表、到案经过、黄金首饰购买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欧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梁昌兴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昌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昌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9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昌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昌兴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昌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梁昌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强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昌兴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查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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