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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明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梁明刚,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梁明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梁明刚退赔给宿州市**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该款已退赔)。被告人梁明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梁明刚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明刚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事实

 2016年3月份,被告人梁明刚在结识被害人张某甲时,谎称自己名字叫“梁涛”,并冒充系宿州军分区的在役军人,后一直以军人身份与张某甲交往并同居,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梁明刚向张某甲出示过其伪造的“孙某某”士兵证,取得张某甲信任后,被告人梁明刚编造多种理由骗取张某甲及其家人钱财259274元。2018年7月份,被害人张某甲父亲张某乙等人向梁明刚要钱时,其仍称自己是宿州市军分区的在役士兵,且承诺退役后拿退伍安置费还钱,并继续使用虚构的“梁涛”身份证号码和虚假的身份证复印件,给被害人张某甲及家人写下三张欠条。

二、诈骗的事实

1.2009年12月份,李某某丈夫梁某某酒后因琐事将本村的卢某甲打伤,经鉴定卢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后梁某某一直外逃。2010年1月28日,被告人梁明刚以能够调解摆平此事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4万元。李某某把4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梁明刚后,被告人梁明刚给其写了一张收条,卢某乙在场作为见证人并在收条上签了字,梁明刚拿钱后并未给办理调解一事。2010年4月29日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李某某家自己拿出3万元赔偿卢某甲,2010年5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卢某甲提出撤诉申请,2010年6月1日,泗县公安局对梁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梁明刚至今未将4万元退还李某某。

2.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梁明刚使用“梁涛”的虚假身份,以能够帮助高某甲办理驾驶证B2增驾至A2的报名、预约考试等业务为由,收取高某甲现金17000元,之后,被告人梁明刚并未给高某甲办理驾驶证报名、考试等手续,骗取高某甲现金17000元。在高某甲向其索要钱款时,被告人梁明刚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直至2019年2月5日,高某甲要报警时,被告人梁明刚才退其5000块钱,剩余钱款至今未退还。

3.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梁明刚使用“梁涛”的虚假身份,以能够帮助高某乙办理驾驶证B2增驾至A2的报名、预约考试等业务为由,收取高某乙现金16800元,之后,被告人梁明刚并未给高某乙办理驾驶证报名、考试等手续,骗取高某乙现金16800元。在高某乙向被告人梁明刚索要钱款时,被告人梁明刚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直至2019年2月5日,高某乙要报警时,被告人梁明刚才退其5000块钱,剩余钱款至今未退还。

4.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梁明刚使用“梁涛”的虚假身份,以能够帮助时某某办理驾驶证B2增驾至A2的报名、预约考试等业务为由,收取时某某现金15000元,之后,被告人梁明刚并未给时某某办理驾驶证报名、考试等手续,骗取时某某现金15000元。在时某某向被告人梁明刚索要钱款时,被告人梁明刚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直至2019年2月5日,时某某要报警时,被告人梁明刚才退其5000块钱,剩余钱款至今未退还。

5.2018年4月,被告人梁明刚使用“梁涛”的虚假身份,以能帮助刘某某通过A2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2600元。被告人梁明刚收取现金后实际未给刘某某提供任何帮助。后刘某某本人在灵璧县**驾校报名并通过科目三考试。刘某某要求梁明刚退还钱款,被告人梁明刚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

6.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梁明刚使用“梁涛”的虚假身份,以帮助缪某甲朋友缪某乙办理驾驶证不降级一事为由,骗取被害人缪某甲现金11500元。2019年1月23日,缪某甲报警之后,被告人梁明刚将11500元退还给缪某甲。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梁明刚被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孙某某、缪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高某甲、缪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明刚的供述和辩解;

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明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红莲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明刚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柒册。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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