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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明志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梁明志,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1********,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镇**村**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明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明志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梁明志虚构解冻海外民族资产需要资金,许诺高额回报和帮助被害人刘某某的儿子办理工作,多次以需要办事费用为由让刘某某给其转账,刘某某在哈尔滨市**区**街**酒店等地给梁明志转账共计人民币449,695元,所得款项被梁明志用于个人消费和转给他人。

经侦查,被告人梁明志于2019年9月20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侦破经过、赠送遗产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梁明志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明志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淑悦

年四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梁明志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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