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梁晓广,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8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村**号,暂住天津市东丽区**宿舍**号楼**室。2006年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前判决中的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晓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晓广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晓广在本市东丽区**宿舍**号楼**室内,趁其舍友被害人侯某某、杨某某熟睡之机,窃得侯某某的蓝色小米10手机1部、杨某某的蓝色vivoX50手机和红色vivoX23手机各1部,后将上述3部手机藏匿于**宿舍区东侧草坪处。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212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梁晓广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盗三部手机已被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黄某某等五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晓广的供述。
5、鉴定意见1份。
6、辨认笔录5份、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晓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晓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晓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晓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晓广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晓广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光盘2张。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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