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月旺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808号

被告人梁月旺,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殴斗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月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月旺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靠阳光国际小区喷泉处,与被害人任某某因口角发生打斗,梁月旺持刀将任某某捅伤。经鉴定,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月旺在重庆市巴南区赛豪大酒店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病历材料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霍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梁月旺的供述和辩解;

5.​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 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月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牛福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月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