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482号
被告人梁朝献,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住**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朝献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梁朝献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与被害人董某某认识,后来相约出来见面。当晚20时许,梁朝献应董某某的要求来到**镇**社区**公寓**房。之后,梁朝献戴避孕套与董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结束后,梁朝献拿走董某某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价值5220元)、约500元现金和一条黄金手链(价值不详),董某某大声喊抢劫,梁朝献便用透明胶带捆住董某某的手脚,缠住嘴巴。过程中,董某某被梁朝献打伤左眼眶部位,掐伤脖颈部位,擦伤手臂和手掌部位。得手后,梁朝献逃离现场。2020年7月1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镇**社区**路**大厦**将梁朝献抓获。破案后,被抢劫的手机、现金、手链均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朝献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梁朝献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朝献无视国法,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朝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常锐
2020年10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梁朝献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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