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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木贞盗窃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梁木贞,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4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5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6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于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木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梁木贞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科技园门口,见被害人朱某某在其电动三轮车上睡着,电动三轮车的座椅上放置有一部红色iphone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0元),被告人梁木贞将该手机盗走后以人民币430元的价格卖予华强北一家手机维修店铺。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梁木贞在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木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木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木贞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木贞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手机及赃款均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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