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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杰运输毒品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梁杰,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房地产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县******组。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梁杰与重庆市巴南区一毒品上家联系购买毒品,当日梁杰独自坐顺风车上重庆与毒品上家见面,然后从毒品上家手中购得一批毒品。2019年6月27日上午,梁杰携带毒品从重庆坐顺风车返回黔江。当日12时49分,黔江区公安局禁毒支队通过布控在渝湘高速公路黔江西收费站将梁杰抓获,从梁杰身上提取、扣押疑似冰毒物质净重9.08克,疑似麻古物质净重1.6克。

2019年7月4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疑似毒品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梁杰多次向吸毒人员田某某、苏某某贩卖毒品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现场提取封存笔录、毒品称重及提取检材记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证人杨某某、田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梁杰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运输,数量达10.6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勇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杰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2张,一证通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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