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松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4时15分许,被告人梁松宇在宝安区**街道**路**公寓一楼**自助餐厅内,通过收银台上遗留的钥匙打开收银台,偷走里面现金人民币100余元。之后被告人又分别于7月22日0时43分许、7月24日4时6分许、7月26日2时56分许、7月29日0时41分许、8月1日2时25分许、8月3日23时48分许以同样的方式偷走收银台内的现金。以上七次共偷得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
2019年8月5日19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路**公寓对面公园抓获被告人梁松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材料、人口信息、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松宇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松宇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松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松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梁松宇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松宇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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