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梁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8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80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梁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采购伪劣卷烟并将购得的卷烟存放于郭某某位于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广元市种养殖生猪**厂的库房内,其中部分卷烟销售给广元市昭化区**镇耿某某、剑阁县**乡任某某,销售金额分别为14900元、6550元。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梁某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况下,仍然为梁某保管卷烟。2019年10月28日9时至11时许,梁某、郭某某、乔利某某(另案处理)分两次从**物流取得六箱卷烟,并将卷烟放在**场库房。晚饭后梁某从库房内将部分卷烟搬入川HU****轿车后备箱前往剑阁县销售,当晚21时许,民警分别在国道108线将前往剑阁县销售卷烟的梁某和在**场内的郭某某抓获,从梁某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查获并扣押卷烟210.4条,从屠宰场库房内查获并扣押卷烟136.1条。同年11月5日民警在耿某某位于广元市昭化区**镇**路**的库房和牌照为川H2****面包车内查获并扣押卷烟37条。11月11日,民警在任某某位于广元市剑阁县**乡**街**号的商铺及住房内查获并扣押卷烟24.4条。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在梁某轿车后备箱、郭某某**场库房、耿某某、任某某处查获扣押的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被告人梁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3293.5元,被告人郭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1843.5元。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高某某、赵某在征得被告人郭某某的同意后,将各自的气枪放在郭某某位于广元市种养殖生猪**厂内的库房里。2019年10月28日,民警在该库房搜查卷烟的同时,当场搜出疑似枪支二支,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支气枪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均认定为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75.15J/cm2、265.16J/cm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货运单、微信转账截图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询信息等书证;
2.耿某某、任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梁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然为梁某保管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受人之托,为他人保管气枪二支,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梁某刑事责任,以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刑事责任。其中非法经营罪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东平
检察官助理:刘彦君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4册、证据材料1份。
3、光碟2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