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谢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牛某某”、“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钦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钦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谢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15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某、谢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根据本案的性质,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接受“**叔”(另案处理)的雇请,从越南拉运一批冻品回中国。“**叔”让其再找一个人协助拉运冻品。梁某某找来谢某某一起到越南拉运冻品。

次日18时许,梁某某、谢某某驾驶一艘木排从东兴市**镇**村***码头出发前往越南**海域。二人到达**海域后,越南工人从一艘铁壳船过驳一批冻碎牛肉到其二人驾驶的木排上。后二人驾驶该装有冻碎牛肉的木排返回中国的途中,在东兴市**镇**村附近的海域被海警局民警查获。经称量,该批冻碎牛肉净重6.54吨;经鉴定,该批冻碎牛肉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经认定,该批冻碎牛肉价值人民币222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谢某某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监管,帮助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荣虎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钦州市**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钦州市**区**镇***村委**村***号;

2.公安侦查卷壹卷及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