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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陈某某、王某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梁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509231997********,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陈某某,男,汉族,1988年04月2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509231988********,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博白县**镇**路**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汉族,1998年11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509231998********,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陈某某、王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梁某、王某与梁某甲(在逃)在未持有合法出入境通行证的情况下,三人结伙从中国瑞丽非法出境至缅甸木姐。

2020年10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陈某某、王某在未持有合法出入境通行证的情况下,结伙从缅甸木姐,经缅甸棒赛与瑞丽畹町体委旁便道,通过破坏隔离护栏的方式钻过围栏非法入境至中国瑞丽,随即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对三人进行检查、盘问时,三人主动承认结伙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陈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陈某某、王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陈某某、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陈某某、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陈某某、王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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