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梁*,女,1986年6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60603****,汉族,初中毕业,镇平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彭营乡**。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梁*驾驶豫R0290**大型普通客车在镇平县玉源大道想念食品有限公司门口处起步调头时,与沿镇平县玉源大道自北向南行驶的夏**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夏**受伤后于2019年10月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梁*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梁*在事故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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