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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梁X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X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1月起,被告人梁X多次通过网络向他人(身份不明)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现查明:其获取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港澳台地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20483组,互联网网民邮箱账户、密码等信息7375348组,中国香港涉及中国香港公民姓名、证件号、手机号码等信息21668组,用于注册EBAY账号,后出售EBAY账号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X案发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四至五年间量刑,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动硬盘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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