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梁某伟,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村**号**房,现住址:瑞丽市**栋**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光,曾用名梁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8********,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村**号**号,现住址:瑞丽市**栋**室。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强,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村**号**房,现住址:瑞丽市**小区**栋**室。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国,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2********,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村**号,现住址:瑞丽市**市场**栋**室。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3********,大专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乡**号,现住址:瑞丽市**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8********,初中文化,户籍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乡**号,现住址:瑞丽市**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瑞宏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光、梁某强等4人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伟与被告人赵某某在瑞丽市**号申通快递店内因快递服务问题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在一起,后经他人劝阻后分开。梁某伟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梁某光,梁某光得知此事后邀约被告人梁某强、梁某国二人一起与梁某伟汇合,后四人一同到瑞丽市**号申通快递店,其中,梁某伟携带一把带刀鞘的长刀,梁某光携带一根木棒,梁某强携带一根棒球棒,梁某国携带一根塑料棒,四人到达快递店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凶器对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进行殴打,殴打结束后四人逃离现场,梁某伟在逃离现场过程中摔倒,许某某追上前持棍棒殴打梁某伟,赵某某则持刀砍伤梁某伟。经鉴定,赵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梁某伟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许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六名被告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相互赔偿损失,双方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伟、梁某光、梁某强、梁某国、赵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伟、梁某光、梁某强、梁某国四人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伟、梁某光、梁某强、梁某国、赵某某、许某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伟、梁某光、梁某强、梁某国、赵某某、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果
书记员:李学仕线晓萜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伟,梁某光,梁某强,梁某国,赵某某,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梁某伟联系电话:1375922****;梁某光联系电话:1596922****;梁某强联系电话:1596920****;梁某国联系电话:1596928****;赵某某联系电话:1840698****;许某某联系电话:1838751****;
2.案卷材料证据3卷、文书卷1卷、光盘2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6份、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律师执业证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6份;
4.德宏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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