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梁某兴,绰号:鸡**,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2********,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街镇**社**路**号**楼。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兴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广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广宁县南街镇吉祥路**号*楼被告人梁某兴居住的住宅内搜查出990粒弹形物,在梁某兴驾驶的丰田牌卡罗拉白色小轿车(车牌号码为粤HPA****)内搜查出22粒弹形物。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搜获的1012粒弹形物均是气枪弹。经查,上述的1012颗气枪弹为梁某兴所持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物证;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兴非法持有弹药1012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小霞
检察官助理:刘立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兴现羁押在肇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五册(内附光盘柒个)。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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