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街**号,现住本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2019年6月11日17时许,驾驶鲁P*****号小型汽车在本市龚刘庄村南被临清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梁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9.5mg/100ml,后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0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子档案等;2、鉴定意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 静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