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梁某坤,男,1957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570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岑某某诚谏镇某村某组X号。因打架于2020年7月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21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坤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梁某坤因日常琐事从家中手持一根八角木木棍来到岑某某诚谏镇某村梁某林的家中,殴打梁某林的面部、头部、手部等位置致使梁某林受伤。经鉴定,梁某林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坤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坤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子琳
检察官助理:陈薇薇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坤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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