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营中山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镇***村***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梁某甲从澳门的上家“阿国”(另案处理)处获取赌博网站“皇冠”网的1个代理商账户后,提供给黄某甲、黄某乙父子(均另案处理)使用,每周与黄某甲、黄某乙父子结算并收取赌资,再将收取的赌资交给上家“阿国”,从“阿国”处收取上述赌资金额5%至8%的报酬。黄某甲、黄某乙父子将上述“皇冠”网赌博代理帐户切分成几个赌博子账户,分别提供给下线梁某乙、梁某洪使用,以及自己收取参赌人员吕某业、何某文、梁某就等人的投注使用。黄某甲、黄某乙与下线梁某乙通过微信、银行转账交收赌资人民币157500元;与梁某洪通过微信转账交收赌资人民币50920元;与参赌人员梁某就、吕某业、何某文通过微信转账交收赌资人民币302150元。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梁某甲到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5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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