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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强奸)(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76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号。2019年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4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11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7月1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29日、8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中山市大岑村浩某某百货门口饮酒吃瓜子。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遇到被害人周某莉问其拿瓜子吃,梁某某发现被害人周某莉言行举止不正常,是一名精神不正常的女子,遂将被害人周某莉带至中山市黄圃镇广某某街二巷10号温馨公寓209房发生了性关系。经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莉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期间处于发病期,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2019年1月27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我市黄圃镇大岑村大兴西路121号浩晨百货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被害人周某莉是精神病人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学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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