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枣庄市市中区**路**庄**号,农民。2017年10月14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梁某某自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在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公司给王哥庄馒头店配送专用面粉、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收到的****、***、***等二十家馒头店给付的面粉款共计人民币32537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日常花销,并于2016年年初离职变更联系电话,致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多次联系催要货款未果。后在明知已被列为网上逃犯的情况下,为逃避抓捕,于2016年6月购买“梁某某”假身份证一张,2017年10月12日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抓获,并扣押上述假身份证件。
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市市北区重庆南路南向北逆向行驶至跨线桥上时,与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张某驾驶的鲁******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梁某某与张某受伤。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
乙醇检验报告: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分别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隋超
2019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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