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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放火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梁*,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被告人梁*因琐事与梁**发生争吵撕打,23时许,被告人梁*用汽油泼洒在梁**家住房客厅内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造成梁**家部分住房和物品被烧损坏。后被告人梁*取得梁**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梁**的陈述;4、被告人梁*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梁*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艳芬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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