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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甘肃天水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农民,无前科。2019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镇**庄与邻居张某某因两家巷道硬化问题引发争执,后梁某某用拳头殴打张某某胸部将其打伤。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右侧5、6肋骨骨折,事实清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条第b项之规定评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当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被口头传唤至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五龙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因邻里矛盾发生纠纷,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 燕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2305****。

2.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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