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1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子洲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刘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某某某等人在榆阳区东沙驼峰路启东烧烤夜市摊喝酒,梁某某嫌某某某言语挑衅,遂持酒瓶击打某某某头部致其倒地,被告人梁某某又拿酒瓶、桌椅对某某某全身多处击打,致某某某全身多处受伤。
经陕西榆林驼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的伤情为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其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亚梅
井姣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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