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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故意伤害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1时许, 在平泉汽车站门口东侧约五十米路上,梁拦到赵的私家车辆,梁认为是跑黑车的,欲乘坐该车。梁和赵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过程中梁用膝盖顶击赵面部。造成赵受伤。经鉴定,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丽蕊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证人:王、张、梁、罗、李、赵、王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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