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梁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某某镇,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1时许, 在平泉汽车站门口东侧约五十米路上,梁某拦到赵某某的私家车辆,梁某认为是跑黑车的,欲乘坐该车。梁某和赵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过程中梁某用膝盖顶击赵某某面部。造成赵某某受伤。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丽蕊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梁某、罗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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