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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代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彭家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代某某共同出资租下广安区龙飞路14号2-15号门市用于开设麻将馆,组织他人以放炮30元、自摸50元的广安戳戳麻将进行赌博。每天下午为一局,自摸抽一颗30元,每一局抽8颗240元。至2020年6月29日案发,梁某某、代某某分别获利2万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已退赃2万元,被告人代某某已退赃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代某某开设赌场,破坏社会良好风尚,该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宛秋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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