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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155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花园****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4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街**巷**号**梯**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2019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梁某某、何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中心**座**室经营广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梁某某任职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任职总经理。梁某某、何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深圳市多次宣传**商贸公司的“零首付购房”项目、“股权上市”投资项目,承诺投资人缴纳人民币29800元即可通过**商贸公司购房,或者每月获取购买股权金额8%的利润,吸引社会资金。截至2018年9月,梁某某、何某某向李某某、张某某等18人吸收投资款项至少约人民币2226万余元。梁某某、何某某无法兑现上述“股权上市”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缴纳“零首付购房”项目的资金,**商贸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人投资款项无法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尚辉

2019年5月9

附:

1.被告人梁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款物暂扣于公安机关,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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