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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刘某某等三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家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9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家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于2014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8********,汉族,大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乡**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共谋后沿中缅边界1**界桩附近的边境小路从镇康县**镇非法出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同年4月7日7时许,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沿上述边境小路徒步入境镇康县**镇时,被边境小路附近巡逻的中国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活动轨迹信息等;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临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六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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