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某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何某甲”,绰号“龙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某某丁”),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刘某甲、龙某甲、刘某乙、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和刘某乙在蒙山县黄村镇**街“**”奶茶店,看见之前与梁某某、刘某甲有矛盾的被害人梁某海、何某聪路过,即告知被告人刘某甲并邀约人准备对梁某海、何某聪进行报复。梁某某交代刘某甲叫被告人龙某甲回家带砍刀来。后梁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龙某甲及被告人黎某某在奶茶店汇合并决定去打梁某海、何某聪。刘某乙、黎某某分别驾驶二辆摩托车搭乘梁某某、刘某甲、龙某甲在**街市场附近街道上寻找梁某海、何某聪。在发现梁某海、何某聪后,梁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龙某甲手持砍刀、伸缩铁棍、砖头等物或空手,一起追打梁某海、何某聪,黎某某则开车接应。梁某某等人在街上追赶了一百多米但未追上梁某海、何某聪。
2020年3月16日,梁某某、龙某甲、刘某乙、黎某某主动到蒙山县公安局黄村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参与持械追打他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证人证言;4. 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刘某甲、龙某甲、刘某乙、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刘某甲、龙某甲、刘某乙、黎某某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检察官助理:罗巧玲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刘某甲、龙某甲、刘某乙、黎某某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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