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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区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镇**村**队**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区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区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梁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梁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附近以200元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2、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附近以4100元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3、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附近以4200元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4、2019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附近以4300元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5、2019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区某甲。

6、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附近,以4400元的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7、2019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附近,以1700元的价格将4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8、2019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附近,以4700元的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9、2019年9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附近,以4700元的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10、2019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附近,以3200元的价格将7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11、2019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其养鸡场鸡舍处,以4700元人民币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12、2019年10月9日晚上至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其养鸡场鸡舍处以4700元人民币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13、2019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其养鸡场鸡舍处以300元人民币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14、2019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其养鸡场鸡舍处以300元人民币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15、2019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其养鸡场鸡舍处以300元人民币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16、2019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其养鸡场鸡舍处以4700元人民币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17、2019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其养鸡场鸡舍处以300元人民币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18、2019年11月16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容县**镇**村梁某甲屋二楼处,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区某甲。

19、2019年11月16日13时许,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容县县底镇河儿村平理十五队被告人梁某甲的养鸡场,从其桂K****8女装摩托车坐垫下的储物箱搜查出毒品疑似物。经称量,该毒品疑似物总净重25.5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是甲基苯丙胺。

综上所述,被告人梁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他人合计18起101包重101克,现场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5.5克,共计贩卖毒品冰毒126.5克。

二、被告人梁某乙运输毒品的事实

1、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乙按照梁某甲的指意,到广西藤县平福镇从一个叫“七哥”的男子处将价值1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运输回来容县**镇河儿村给梁某甲。

2、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乙按照梁某甲的指意,到广西藤县平福镇从一个叫“七哥”的男子处将价值3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运输回来容县县底镇河儿村给梁某甲。

3、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梁某乙按照梁某甲的指意,到广西藤县平福镇从一个叫“七哥”的男子处将价值19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运输回来容县县底镇河儿村给梁某甲。

4、2019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乙按照梁某甲的指意,到广西藤县平福镇从一个叫“七哥”的男子处将价值3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运输回来容县县底镇河儿村给梁某甲。

三、被告人区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

(一)区某甲贩卖毒品给许某甲的事实

1、2019年8月17日晚上,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容州镇河南村许氏祠堂处以4500元的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许某甲。

2、2019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容州镇河南村许氏祠堂处以4700元的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许某甲。

3、2019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容州镇河南村许氏祠堂处以4530元的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许某甲。

4、2019年9月6日晚上,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容州镇河南村许氏祠堂处以4500元的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许某甲。

5、2019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容州镇河南村许氏祠堂处以1820元的价格将4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许某甲。

6、2019年9月13日晚上,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容州镇河南村许氏祠堂处以4700元的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许某甲。

7、2019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容州镇河南村许氏祠堂处以4250元的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许某甲。

8、2019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容州镇河南村许氏祠堂处以2900元的价格将7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许某甲。

9、2019年10月4日晚上,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容州镇河南村许氏祠堂处以4700元的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许某甲。

10、2019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容州镇河南村许氏祠堂处以4970元的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许某甲。

11、2019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容州镇河南村许氏祠堂处以5100元的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许某甲。

12、2019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容州镇河南村许氏祠堂处以4300元的价格将10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许某甲。

13、2019年10月26日晚上,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容州镇河南村许氏祠堂处以1500元的价格将4包(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许某甲。

(二)区某甲贩卖毒品给梁某丙的事实

1、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镇其租屋处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梁某丙。

2、2019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镇其租屋处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梁某丙。

3、2019年10月30日15时,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门口处,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梁某丙。

4、2019年11月6日18时,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州镇“相约酒吧”处,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梁某丙。

(三)区某甲贩卖毒品给刘某甲、梁某丁的事实

1、2019年8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刘某甲。

2、2019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刘某甲。

3、2019年9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刘某甲。

4、2019年9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刘某甲。

5、2019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刘某甲。

6、2019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村卫生所,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刘某甲。

7、2019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卫生所,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刘某甲。

8、2019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卫生所,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刘某甲。

9、2019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卫生所,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刘某甲。

10、2019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区某甲在容县县底镇古燕卫生所门口处,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梁某丁。

综上所述,区某甲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合计27起110包,共计重1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区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乙,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以良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区某甲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及补充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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