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卢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561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地阳东县**镇**村**村**号,住阳江市阳东区福兴某某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17年8月9日被批捕在逃,2018年8月3日被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地阳东县**镇**村**村**号**,住阳江市江城区**路**。因本案于2017年8月9日被批捕在逃,2018年8月3日被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梁某某、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7月间,钟某乙(已判刑)伙同被告人梁某某、卢某某及戴某某、何某某、林某某、许某某(四人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江城区埠场镇、双捷镇、白沙街道和阳东区红丰镇、雅韶镇、塘坪镇辖区内的山林或果园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钟某乙为上述赌场的组织管理者,被告人梁某某、卢某某为上述赌场的工作人员。该赌场每场参赌的人员20至30人不等,每盘赌注100元至10000元不等,每场次抽水8000元至10000元。钟某乙战共抽水获利约7万元;被告人梁某某负责为钟某乙开设的赌场抽水,共获利4200元;被告人卢某某负责联系和开车接送赌客,共获利4000元。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梁某某和卢某某到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回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缴获的赌资,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收缴清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卢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卢某某犯罪以后主某某,并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8年11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某、卢某某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1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