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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叶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被防城港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被防城港海警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月18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叶某某受一名越南男子“阿九”的雇请,驾驶编号为"26032"的摩托艇到越南海域拉运一批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香烟。当天23时许,二人行驶至防城港市白龙海域时被中国海警局执法人员抓获,上述香烟被当场缴获。经清点,本案缴获的香烟为双喜(硬经典1906)香烟9990条、南京(炫赫门)香烟2880条。经检验、鉴定,上述被缴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为人民币1915823元。经防城海关计核,上述被缴获的香烟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967463.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本、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关核定证明书;4.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叶某某违反海关法规,走私香烟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梁某某、叶某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某某、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泽波

                               检察官助理:李杨鸿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叶某某现羁押在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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