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路镇**村**号**房,现住址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路镇**村**号,现住址湛江市霞山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及其朋友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江霞广场“钱柜KTV”K17房唱歌喝酒。次日2时许,“钱柜KTV”工作人员吕某某、黄某甲进入K17房,提示房内的客人公司营业时间已结束需要清场。被告人梁某某要求延长时间直至他们把剩余的啤酒喝完,遭拒后,其认为工作人员态度差,遂将啤酒瓶往地板上砸,并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梁某某离开K17房走到“钱柜KTV”大厅,其使用手机及拳头对吕某某头部进行殴打,被告人吴某某也参与进来使用拳头殴打吕某某、黄某乙等工作人员。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黄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5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吕某某、黄某乙、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冯某某、陈某乙、黄某甲、李某甲的证言;
4.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辨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志成
检察官助理:李财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1443****;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2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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