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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吴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嫌疑,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海警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海警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路**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嫌疑,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海警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海警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受他人雇请,在内伶仃附近海域驾驶船号为“粤中山*****”装载走私冻品的船只,尾随驾驶快艇的雇请人回广东海域沿岸。次日2时20许,被深圳海警局执勤官兵在内伶仃东侧海域(22°24′12.5″N,113°49′53.1″E)查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鉴定,“粤中山*****”货船上装载的货物为冻猪心管、冻猪脚、冻猪耳朵、冻猪肚、冻鸡爪,总重量为17996千克,根据《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2019年10月9日更新)、《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9年8月26日更新),其中有13266千克冻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肉类产品;有1100千克产地属于非洲猪瘟疫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冻品等;2.书证:查获经过、查获海图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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