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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吴某甲等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岑溪市**镇**路**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2018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现在梧州监狱服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吴某甲、刘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徐某向吴某乙(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30万元,按月支付高额利息给吴某乙,后因徐某未能及时还款,吴某乙指使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等人到徐某的岑溪市某某皮具厂进行滋扰讨债。

2016年3月6日下午18时许,吴某乙指使被告人吴某甲、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岑溪市某某皮具厂将徐某强行拉上车押至岑溪市某某某街某号出租屋三楼进行拘禁,并由谢某某、吴某甲等人将徐某带至岑溪市岑城镇古塘村一处空地,对徐某进行殴打,逼徐某还钱,后又将徐某带回某某某街某号三楼继续拘禁,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到场劝说徐某还钱。次日,在徐某被逼答应带吴某乙等人去广东省找徐某大姐借钱还债之后,吴某乙才指使吴某甲、吴某光(当时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将徐某押回某某皮具厂二楼,由吴某甲、吴某光与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等人以“喝茶”的名义轮流对徐某进行监视看守。一周后,徐某身上被打的伤情痊愈,被告人梁某某、吴某乙等人驾车将徐某押到广东省江门市徐某姐姐徐邦连家中借钱,在未借到钱还债的情况下,徐某答应吴某乙将除了皮具厂日常开支外的收益全部用于支付欠吴某乙的利息才恢复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吴某甲、刘某某、唐某某为帮吴某乙索取非法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在梧州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九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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