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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周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80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伙同吴某甲、赖某某、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租用平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家园**幢**单元**室等办公场地,每人出资人民币15万元合股购买并运营网络“无忧钱包”(即“花无忧”)等APP软件,实施“套路贷”电信网络诈骗。该团伙通过网络向公众推广,以“急速贷款、借款灵活、期限灵活、0抵押0担保、凭身份证就能借款、不上征信”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注册、签订借贷协议,通过收取借款金额30%的高额“砍头息”、缩短借款周期(虚设借款周期7天、实际借款周期为6天)、收取高额续期费等“套路”恶意垒高债务,与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吴某乙、郑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等300余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87200元,除以“本金”名义给付被害人约人民币411040元外,实际骗得约人民币176160元。另外,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与700余名被害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68476元(本金约人民币887933元,利息约人民币380543元)。截至案发时,未查实被害人给付上述款项。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月4日在瑞安市玉海街道瑞湖路35号瑞尚商务宾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在广州南站16站台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无忧钱包—单期待还款用户数据、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吴某乙、郑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以及同案犯吴某甲、赖某某、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飞娜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7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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