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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孙从坤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43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从坤(曾用名孙它坤),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住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孙从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孙从坤相互纠合,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公寓**栋。被告人梁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被害人冯某某、周某某合租的上述公寓**栋**房,入户盗窃;被告人孙从坤负责“看风”。被告人梁某某窃得被害人冯某某的美图牌手机一台、手表两块、黄金戒指、手链等首饰一批;窃得被害人周某某的钻戒一枚,钻石挂坠、项链及手链等首饰。窃后,被告人梁某某、孙从坤到广州市增城区销赃,得款4000元,赃款均分。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周某某被盗的钻石戒指一枚,价值40500元、钻石挂坠1条,价值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冯某某被盗的美图手机价值785元。(被盗的其他物品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认定)。

2019年4月19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村**巷**号**房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并在上址搜获华为手机一台、被害人冯某某被盗的美图手机及其作案时穿的T恤、牛仔裤及运动鞋;同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街**巷**号**房抓获被告人孙从坤,并在上址搜获苹果7手机一台及其作案时穿的T恤、休闲裤及布鞋。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孙从坤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从坤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孙从坤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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