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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200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靖西市**乡和**村**屯**号。2019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20年3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200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靖西市**乡和**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宋某某在靖西市**镇**街386-1号门口发现被害人黄某甲的一部车牌号为桂L****6轿车的车门未锁,便由被告人宋某某在车外望风,被告人梁某某进车内盗得人民币1000多元、一块手表、一部手机等物品。手表经被告人梁某某试戴不合后丢弃在路边盆景箱内,1000多元现金由被告人梁某某、宋某某二人平分。4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将盗得的手表退还梁某乙。经鉴定,黄某某被盗的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1102.50元;被盗的天梭力洛克手表价值人民币3360元。

2020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宋某某在靖西市**镇**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财物清单等物证。

2.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梁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宋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笔录、指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清

检察官助理:黄青全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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