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单元***号。2016年9月28日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1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67********,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9月28日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1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永兴中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市政府***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9月28日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1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贾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5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庄***号。2019年8月1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王范庄村村民被告人梁某某、尹某某、刘某某等人因对该村拆迁安置不满,多次教唆、组织、纠集村民违规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国家信访局多次告知到保定市莲池区杨庄乡政府要取处理意见,申请复查或复核,但被告人梁某某、尹某某、刘某某等人未要取答复意见、未申请复查或复核,仍反复上访、缠访,采取刷身份证记录的形式,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并多次以报销车票、住宿费为由向乡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财。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尹某某、刘某某、贾某某等人以未得到王范庄村开发商答复为由,在明知保定市莲池区政府部门已经成立拆迁问题工作组的情况下,再次教唆、煽动、组织王范庄村民十人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采取刷身份证记录的形式,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被告人梁某某、尹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尹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尹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唆使、煽动、组织他人违规上访、缠访,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旭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单元***号;被告人尹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市政府***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贾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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