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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岑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散工,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甲(曾用名岑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岑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8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10月,被告人岑某甲为获利,将本人身份证提供给被告人梁某某,注册了“梧州市万秀区**商行”等四间公司,并办理了对公账户,后分三次在梧州市万秀区云盖路附近等地点将四间公司的全套资料(含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出售给被告人梁某某等人。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粤L****Y小汽车行驶至梧州市龙山路华融小区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蒙某某、莫某某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编号1458号、1412号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编号1412号人力三轮车撞到被害人李某某停在路边停车位内的粤B****V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检验,被告人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8.08mg/100ml。经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蒙某某、莫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岑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在第二起事实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哲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岑某甲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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