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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左某甲等盗窃案)_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港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镇**村**庄**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镇**村**庄**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镇**村**庄**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左某甲、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私自找人修改电表,截至2018年12月27日被王滩镇供电所查获,共窃电5256度,窃电金额2733.12元。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左某甲私自找人修改电表,截至2018年12月27日被王滩镇供电所查获,共窃电4923度,窃电金额2559.96元。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私自找人修改电表,截至2018年12月27日被王滩镇供电所查获,共窃电4785度,窃电金额248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表三块;

2.被告人基本情况、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市供电公司计量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王滩供电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左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左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唐山市计量测试所校准证书;

6.被告人梁某某、左某甲、张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左某甲、张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龙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镇**村**庄**排**号,联系电话1503345****;被告人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镇**村**庄**排**号,联系电话1580315****;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镇**村**庄**排**号,联系电话:1593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表三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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