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住丘北县**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6日0 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梁某某窜至丘北锦屏镇果园路东门幼儿园斜对面停车场门口的路上,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的五个电瓶( 白色豫洋牌6-D G -240 型12V90AH 电池)盗走。经丘北县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680 元。
二、2019 年11月7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窜至丘北县锦屏镇文秀路100 号门口,将郑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的五个电瓶(绿色金彭牌HJS2018-06-22-NT5 -046、6- EVF - 50型12V32AH 电池) 盗走。经丘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50元。
三、2019年11月7日0时左右,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窜至丘北县锦屏镇普者黑新天地同心圆超市背面停车场卸货处,将同心圆超市所有的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的一个电瓶(培兴牌6DGA - 300型12V130AH 电池) 盗走。经丘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20元。
四、2019 年11月8日0时左右,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窜至丘北县锦屏镇欣星小区B 2栋4单元楼脚,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的五个电瓶(绿色超威牌电池6-EVF-32,电池型号:5 -4C177XW )盗走。经丘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50元。
五、2019 年11月8日0时左右,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窜至丘北县锦屏镇文秀路142号(喜佳百货店)门口,将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三轮电动车的四个电瓶(蓝色凯士乐牌电池6-EVF-32(12V30Ah),电池型号:2017061301SDA0019 ) 盗走。经丘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920元。
被告人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将上述被盗电瓶藏在丘北县民族中学门口对面的一个废弃市场里,再将盗窃的电瓶卖给锦屏镇锦华路95号“顺驰车行”收废旧电瓶的李某某,卖得的钱已被三人挥霍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张某甲在10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林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5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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