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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33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6年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2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011989********,水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在兄弟空调店工作,暂住广东省东莞市**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都匀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来到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地铁站B出口自行车停放处,两人一起将被害人殷某某上锁停放在停车场的一台深灰色名邦牌电动车(有改装,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9420元;电动车储物箱里有两部手机,一部小米手机和一部魅族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共2661.49元)抬到三轮车上。得手后,两人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来到东莞市**区**社区**路附近,两人将电动车抬下车,彭某某骑电动三轮车离开,梁某某将电动车推到维修店进行换锁。被害人殷某某发现电动车被盗窃后,通过车上安装的GPS定位,找到其电动车在东莞市**区**社区**路**号自行车维修店内,于是打电话报警。

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抓获,于2020年6月19日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电动车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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