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1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现住在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533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现住在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223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现住在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宋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左右,驾驶面包车流窜至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桂谷香苑小区盗窃脚手架卡扣20余袋,共计1500余个,获得赃款 2800余元;
2.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徐某某、宋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17时许,驾驶面包车流窜至农安县农安镇龙翔御府工地盗窃脚手架卡扣30多袋,共计1800余个,获得赃款5400 余元;
3.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徐某某于2019年12月23曰凌晨,驾驶面包车流窜至松原市一工地盗窃脚手架卡扣9袋,共计 450个左右,获得赃款1000余元;
4.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徐某某、宋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驾驶面包车流窜至长春市净月区红星观棠悦工地盗取脚手架卡扣700余个,共计获得赃款 2800余元;
5.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徐某某、宋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凌晨,驾驶面包车流窜至长春市净月区国信南山玲珑府工地盗取脚手架卡扣20余袋,共计1000余个,共计获得赃款4300余元。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宋某某所盗窃的标的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宋某甲、宋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华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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