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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李某某保险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8〕49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8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8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8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8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与吴秋泉(另案处理)共谋并在吴秋泉的指使下,将黄军名下的一辆奔驰CLS300轿车过户至李某某名下,并重新登记车牌号为桂A****D,欲故意制造保险事故。2017年8月26日22时许,由吴秋泉带路,梁某某驾驶该车搭载李某某行驶至玉林市容县境内马良至双底线4K+500M路段处,由梁某某故意将该车开进路边鱼塘内,造成该车严重损坏,李某某在现场随即打电话报险并向平安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理赔,企图骗取保险金人民币52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车辆定损协议及理赔申请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事故询问笔录、车辆过户登记材料及发票、保险公司现场勘查报告及照片等;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报警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8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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