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1********,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87********,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镇**村**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梁某乙(另案处理)酒后窜到凭祥市阿里山足浴城向店员陈某甲、袁某某索要保护费未果,后转至凭祥市紫罗兰足浴城门口向员工陈某乙索要保护费,未果后,李某某、梁某乙遂一路跟随纠缠陈某乙索要钱财,期间李某某还通过微信通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甲赶到后,陈某乙亦打电话叫陈某甲过来帮忙。后在凭祥市长红批零店门口李某某、梁某乙、梁某甲等三人向陈某甲、袁某某和陈某乙索要夜宵费。纠缠几分钟后,陈某甲拒绝给钱并驾驶电动车离开,梁某乙、梁某甲不服气便驾驶摩托车追赶,随后袁某某也驾驶电动车跟了过去,李某某则留在原地继续与陈某乙纠缠。梁某乙、梁某甲追至凭祥市原华骊酒店门口后,梁某乙下车用甩棍打砸陈某甲、袁某某的电动车,用脚踹翻了陈某甲的电动车,并用甩棍殴打陈某甲、袁某某,梁某甲则持折叠刀吓唬陈某甲、袁某某。随后,梁某乙、梁某甲驾车搭乘李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梁某甲酒后滋事向他人索要钱财,并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天梅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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