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员,无业,湖南省耒阳市人,现住耒阳市**街道**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湖南省耒阳市人,现住耒阳市**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均为吸毒人员,二人同居生活已有两年。自2019年8月份以来,为获取毒资,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在耒阳市**街道**巷**号家中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胡某某、谢某某、伍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为被告人梁某某联系吸毒人员、收取毒资以及传递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4日上午8时许,吸毒人员胡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要买100元毒品海洛因,在到达被告人梁某某家门口后,胡某某拿了70元现金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给了胡某某约0.07克一小包海洛因,后胡某某又通过微信发了20元红包给被告人李某某。
2.2019年8月25日上午10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要购买300元钱毒品海洛因,在到达被告人梁某某家楼下后,王某某用微信转了300元给被告人梁某某,之后被告人梁某某在家用密封袋装了约0.22克的海洛因从家中窗户丢下去给王某某。
3.2019年8月25日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谢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又微信转账50元给被告人梁某某,谢某某在来到被告人梁某某居住地的楼下后,被告人梁某某将包装好的约0.07克毒品海洛因从窗户丢下去给了谢某某。
4.2019年8月25日下午16时许,吸毒人员伍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在来到被告人梁某某家门口后,伍某某拿了100元钱给被告人梁某某,后被告人梁某某用密封袋装了约0.08克毒品海洛因给伍某某。
2019年8月26日16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在位于耒阳市**街道**巷**号被告人梁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梁某某家中进行搜查时,在被告人梁某某家中缴获了3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块状物,经查,该3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块状物为被告人梁某某所持有,经称量,该3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块状物总净重14.63克。经鉴定,在该3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块状物中均检测出了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毒品检测样品提取笔录、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块状物称量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伍某某、胡某某、资喜江、周某某、曾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1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以上九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坚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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