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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李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住宜都市**街**园**栋**室。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住宜都市**镇**村**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2月5日;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20日;自2019年3月15日至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被告人梁某某、李某甲向枝城镇梁家畈村村民李某乙等8户村民协商并签订承包协议,以97800元的价格,将该8户村民位于枝城镇华新路旁的荒山(共计7.57亩)使用权买下。梁某某、李某甲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在未获得任何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动用挖机将荒山平整准备建设仓库开展经营活动。

2012年,被告人梁某某、李某甲,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平整土地的使用权,以118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郑某某等9人,非法获利108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转让协议、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斑证明、现场勘测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江某某、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10852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斌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名都花园3期28栋704室,联系电话1897255****;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农民新村7栋1单元601室,联系电话1517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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