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杨某某妨害公务罪)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现住耒阳市南阳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现住耒阳市南阳镇排**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3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5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凌晨2时许,桂阳县治超执法人员联合桂阳县交警在桂阳县流峰镇进行治超执法时,在流峰镇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发现5、6台涉嫌超载货车,治超人员驾驶湘L1****警警车驶向加油站欲对货车进行检查时,同案人刘某甲(已判刑)拦住警车阻碍执法,刘某甲雇请的车队司机趁机驾驶货车逃走。治超执法人员随即驾驶警车去追拦由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处在最前位置的赣CT****货车,并鸣警笛喊话示意梁某某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梁某某不但不停车反而将对其进行拦停的湘L1****警警车驾驶室门撞坏,并驾车逃离。之后,执法人员驾驶警车返回在流峰高速路口附近路段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赣C9****等四台货车拦停,并让被告人杨某某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杨某某拒不下车,并在看刘智慧驾驶车牌为湘DJ****的吉普车将警车堵住后,带头驾驶赣C9****货车强行闯关逃跑,接着曾某某、肖某某、资满成等司机见状也驾驶涉嫌超载的货车跟着逃走。

经认定,被撞警车损坏价格为5950元,同案人刘某甲家属已赔付了6000元维修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执法记录仪截图、照片、桂阳县华盾汽修有限公司接车结算单、桂阳县治超办关于严惩恶意妨害治超执法公务行为的请求、在职证明、情况说明、治超办值班表、警官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通行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桂价认定[2019]98号认定结论书;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曾某某、杜某某、刘某乙、谷任琼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及同案人刘智慧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碟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石荣

检察官助理:孟星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